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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鹤泉|北魏国家保障军粮供给问题的考察

2023-4-27 14:41:34 | 646144次阅读 | 来源:中华薛氏网

摘要:北魏国家为军队作战规定了保证军粮供给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军粮的征集、军粮的储备与管理以及军粮的转运。北魏国家征集军粮,主要依赖田租的征收。但也以“和籴”法获得军粮,并且,还推广屯田,以增加所需军粮。北魏国家在首都设置太仓,在地方州、军镇、郡都设置通用的仓廪储备军粮。这些仓廪储备的粮食都设专门官员管理。北魏国家通过陆路、水路转运军粮。转运军粮的人力,开始使用归顺北魏的少数民族部落民。从太武帝以后,主要为服徭役的编户民。转运的畜力,则是为国家掌握的马、牛、驴等牲畜。至于转运军粮需要的车辆、舟船,主要由官营手工作场制造。由于这些措施的实行,就使军队需要的军粮获得了可靠的保证。

关键词:北魏 国家 保障 军粮 供给

作者简介:张鹤泉,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魏晋南北朝史;吉林,长春,130021



张鹤泉教授

北魏国家派遣军队屯戍和征讨作战,除了需要保证士兵来源之外,还实行了比较完善的后勤保障规定。在这些后勤保障的做法中,很重要的就是军粮供给措施的实行。可以说,能够获得充足的军粮供给,是北魏军队作战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因此,考察北魏的军事制度,也就不能忽略军粮供给问题。然而,前人对这一问题,没有做深入的阐释,还缺少比较系统的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北魏国家的军粮征集、储备与管理以及转运诸问题做一些探讨,希望有益于对北魏军队后勤供给措施认识的深化。

一、军粮的征集

北魏国家为供给军队所需的军粮,很重视对粮食的征集。但是,由于北魏军队对军粮有较大数量的需求,所以,国家必须通过采取多种方式来保证军粮的征收。

(一)完善田租的征收,以保证军粮的稳定供给。可以说,拓跋珪开始为征战军队提供军粮,是与当时士兵饮食状况的改变联系在一起的。实际上,拓跋珪恢复代国后实行的是拓跋鲜卑部落兵制,还没有完全摆脱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的生活方式,因而,就使出征作战士兵的饮食主要为肉食。所以,当时国家要保证这些士兵饮食的供给,也就需要有足够的牛、羊等牲畜。因此,《魏书》记载代国建立之初的战争,多有拓跋珪指挥的军队俘获牛、羊等牲畜的记载。例如登国三年(388),拓跋珪“北征库莫奚。六月,大破之,获其四部杂畜十余万。……十有二月辛卯,车驾西征,至女水,讨解如部,大破之,获男女杂畜十数万。”登国五年(390),拓跋珪“西征,次鹿浑海,袭高车袁纥部,大破之,虏获生口、马牛羊二十余万。”登国六年(391),拓跋珪又“大破直力鞮军于铁歧山南,获其器械辎重、牛羊二十余万。”拓跋珪的军队俘获的这些牛、羊一部分用于赏赐群臣,但大多数则用于军队饮食的供应。《魏书·食货志》:“登国六年破卫辰,收其珍宝、畜产,名马三十余万、牛羊四百余万,渐增国用。”可见,由于拓跋珪的军队俘获大量的马、牛、羊等牲畜,才使其国力大增。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能够使参战士兵获得比较充足的肉食供给。

然而,在登国初年,拓跋鲜卑人的社会组织和生产方式,却开始发生变化。《魏书·官氏志》:“登国初,太祖散诸部落,始同为编民。”《魏书·外戚上·贺讷传》:“(拓跋珪)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也就是说,拓跋珪实行了打散拓跋鲜卑人的部落组织、使其定居生活、并将其以户籍编制起来的措施。拓跋珪的这些做法,使拓跋鲜卑人的生产活动很快由游牧转变为农耕。而且,由于拓跋珪的军事势力不断向中原地区深入,因而越来越受到汉民族生活的影响。正因如此,就使军队士兵的饮食不能只依赖肉食,而要向以粮食为主的方向转化。所以,北魏军队对粮食的需求也就突显出来。例如皇始元年(396),道武帝拓跋珪进军中山,便提出“急攻则伤士,久守则费粮”。皇始二年(397),道武帝与慕容宝交战,“以军粮未断,乃诏征东大将军东平公元仪罢邺围。”很显然,对向中原进军的北魏军队而言,保证有足够的粮食,开始成为获得战争胜利的重要条件。

道武帝为了适应这种形势变化的需要,开始实行以田租作为军粮的做法。《魏书·道武帝纪》:皇始二年(397),道武帝使拓跋仪“徙屯钜鹿,积租杨城。”这一记载提到的“租”,就是田租。应该说,在道武帝迁都平城后,北魏国家对田租的征收的规定更为明确化。天兴元年(398),道武帝“诏大军所经州郡,复赀租一年,除山东民租赋之半。”又诏“右军将军尹国先督租于冀州”,都反映了这种情况。《魏书·食货志》:(道武帝)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自后比岁大熟,匹中八十余斛。是时戎车不息,虽频有年,犹未足以久赡矣。”这一记载提到“匹中八十余斛”的做法,即每头牛核上八十多斛。实际正是上缴田租的数量。很明显,由于这一时期战事频繁,道武帝将征收田租的大部分都用作军粮。应该说,道武帝采取的这一做法,逐渐发展成为国家的定制。可以说,道武帝之后的各皇帝,一直都实行以征收田租来保障军粮供应的做法。《魏书·明元帝》:泰常三年(418),明元帝“诏诸州调民租,户五十石,积于定、相、冀三州。”《魏书·孝文帝纪上》:延兴三年(473),孝文帝“诏河南六州之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租三十石。……冬十月,太上皇帝亲将南讨,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魏书·源贺传》:“时东夏合境反叛,所在屯结。子雍转斗而前,九旬之中凡数十战,仍平东夏,征税租粟,运于统万。”这些记载说明,北魏前期、后期,国家征收的田租都是军粮的重要来源。

因为田租是重要的国用,所以,北魏国家使田租的征收规定逐渐完善。《魏书·食货志》:“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这一记载透露,北魏前期,已经开始依据“九品混通法”征收田租。依据此法征收田租,必须遵守的是,要以编户民的户籍为依据。也就是国家能够控制编户民的户籍决定了征收田租的数量。可是,在孝文帝实行“三长制”前后,北魏国家控制编户民户籍的情况却不相同。在“三长制”实行前,国家是通过“宗主督护制”控制地方的编户民。而“宗主督护制”的重要特点是,控制基层的宗主,一般都是地方强宗大姓。这些强宗大姓,可以控制数量众多的荫庇的依附人口。而这些荫庇的人口是国家不能控制的。由“宗主督护制”的这种特点所决定,北魏国家只能掌握以宗主为户主的大户,所以,能够直接控制的户口数量并不多。由此来看,北魏国家征收田租的数量就要受到很大影响,因而,也就使供给军粮的数量受到限制。

太和十年(486),孝文帝实行三长制,取代了原来的宗主督护制。由于三长制的实行,就将一些荫附地方强宗大户的农民改变为国家的编户民。正如冯太后所言:“苞荫之户可出”。由于这些做法的实行,使国家能够将一些流亡、隐漏的人口,都编入到国家的户籍之中,从而使国家控制的户口数量明显增多。《魏书·地形志上》:“正光以前,时惟全盛,户口之数,比夫晋之太康,倍而已矣。”前辈学者依此估算,孝文帝太和年间的户口数约为二百九十万,人口数三千二百余万。由此可见,三长制实行后,国家控制的人口数迅速上升,户口数量显著增加,也就扩大了北魏国家征收田租的对象,进而上缴国家的粮食数量也随之明显增长,因此,使军粮的供给也就有了比较稳定的来源。

(二)以“和籴”之法征集粮食,以增加军粮的储备。北魏国家征集粮食采用的“和籴”法,实际就是官营的粮食买卖。《魏书·韩麒麟传》:“太和十一年,京都大饥,麒麟表陈时务曰:‘往年校比户贯,租赋轻少。臣所统齐州,租粟才可给俸,略无入仓。虽于民为利,而不可长久。脱有戎役,或遭天灾,恐供给之方,无所取济。可减绢布,增益谷租,年丰多积,岁俭出赈。所谓私民之谷,寄积于官;官有宿积,则民无荒年矣。’”据韩麒麟所说,北魏开始实行“和籴”之法,是在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并且,这种“和籴”,就是国家向民间采购粮食,以备荒年之需。对“和籴”法的实行,秘书丞李彪上奏有更明确的说明:“臣以为宜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二,粜之于人。如此,民必力田以买官绢,又务贮财以取官粟;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据李彪所言,可以明确,孝文帝实行的“和籴”法的特点在于:一是这种“和籴”之法,不仅在京城实行,而且,还推广到各州、郡。也就是在北魏国家统治的范围内,都要实行这种做法。二是要将国家征收的一部分调,即帛、绢、丝、布,购买民间多余的粮食,以保证国家能有比较充足的粮食储备。

应该说,北魏国家非常重视在各地方推行“和籴”法,因而选派巡察大使监督地方实行。例如韦朏“解褐太学博士,迁秘书郎中,稍迁左军将军,为荆郢和籴大使。”孙绍“为镇远将军、右军将军。久之,为徐、兖和籴使。”由于北魏各地方以“和籴”收购粮食,因而,使国家粮食储备有了更多的来源。《魏书·鹿悆传》:“州有兵粮和籴,和籴者靡不润屋,悆独不取。”《魏书·食货志》:“神龟、正光之际,府藏盈溢。……又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籴,积为边备。”这些记载说明,北魏国家以“和籴”法收购的粮食,很大一部分要用作军粮。很显然,北魏国家实行“和籴”法,在保障军粮供给上,所起到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

(三)推广屯田,以提供和补充军队对军粮的需求。北魏的屯田,出现较早,只是在对刘卫辰和北燕用兵之后开始扩大。《魏书·道武帝纪》:登国九年(394),拓跋珪“使东平公元仪屯田于河北五原,至于棝杨塞外。”在这时采取屯田的做法,就是要恢复农业生产,解决对粮食的需求。正如《魏书·食货志》称:“太祖定中原,接丧乱之弊,兵革并起,民废农业。方事虽殷,然经略之先,以食为本。”掌管屯田的拓跋仪实行“分农稼”的做法,就是将收获物五五分成,也就使屯田民能够获得一半的收成,所以,屯田的实行,“大得人心。”由此可见,拓跋珪推行的屯田,可以使流散的中原人口得到安置,也使他们的生活也有了保障。而对于国家而言,则能够以征收屯田收获的粮食作为军队需要的军粮。

自道武帝实行屯田的措施后,北魏国家一直推行这一做法。《魏书·于栗磾传》:孝文帝时,李彪上奏:“魏氏以兵粮乏,制屯田以供之。用能不匮当时,军国取济。……又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人,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蠲其正课并征戍杂役。行此二事,数年之中,则谷积而人足,虽灾不为害。”李彪提到的屯田,应该为民屯。可见,北魏国家是以“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人”,而且,以免除“正课并征戍杂役”为条件,使从事民屯者依据国家规定的田亩数缴纳粮食。很显然,与编户民上缴的田租一样,屯田民按比例上缴粮食,一部分也要作为军粮。

从军屯的情况来看,生产粮食的目的是明确的。《魏书·刁雍传》载延和七年(438),刁雍上表:“奉诏高平、安定、统万及臣所守四镇,出车五千乘,运屯谷五十万斛付沃野镇,以供军粮。”显然,军屯收获的粮食,要全部作为军粮。因此,大多数戍边将领都“以防不虞,督课诸屯,以为储积。”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自均田制实行后,北魏国家开始征发编户民为兵。因此,北魏国家不仅使世兵屯垦,也将征发的士兵用于屯田。《魏书·范绍传》:“(范绍)值义阳初复,起绍除宁远将军、郢州龙骧府长史,带义阳太守。其年冬,使还都,值朝廷有南讨之计,发河北数州田兵二万五千人,通缘淮戍兵合五万余人,广开屯田。八座奏绍为西道六州营田大使,加步兵校尉。绍勤于劝课,频岁大获。”由此可以看出,北魏国家在内州、边州都有众多的从事屯田的征发士兵。这种情况表明,北魏国家一直都在推动军屯的发展。可以说,对增加军粮的储备而言,北魏国家推广军屯,显然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由上述可见,北魏国家主要通过田租的征收来获取军粮。可是,仅依靠田租的征收,并不能完全满足军队对军粮的需求,因而,又实行“和籴”法以增加军粮的储备。而且,还一直实行北魏建国后就采取的屯田做法来提供军粮,以便使军队作战可以有更多的粮食供给。然而,由于北魏前后期战事不断发生,因而,也就愈加增加了对军粮的需求,以致在北魏末年,不得不“遂班入粟之制”,也就是通过卖官鬻爵的做法从民间获取粮食。因此,可以说,尽管北魏国家采取了多种方式征集军粮,可是,仍然很难完全保证军粮的供应。

二、军粮的储备与管理

北魏国家是以设置仓廪来储备军粮的。可是,从国家仓廪储备粮食的用途来看,却不相同。实际可以分为通用的仓廪和专门的军粮仓廪。尽管如此,应该说这两类仓廪都与军粮储备有密切的关系。

(一)通用仓廪的设置与军粮的储备。所谓通用仓廪,就是要为国家提供俸禄、赏赐、赈济和军事用粮而设置的。北魏国家设置这类仓廪比较普遍。其中重要的是,设置在京城的太仓。可以说,在北魏定都平城后,已经有太仓的设置。《魏书·安同传》:“(安屈)太宗时,典太仓事。”这是北魏有太仓设置的最早记载。然而,太仓却并不是由明元帝开始设置的。因为从道武帝天兴初年,开始设置平城京畿,将土地分为畿内之田和畿外之田,“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自后比岁大熟,匹中八十余斛。”也就是说,畿内、畿外民收获的粮食,一部分要上缴国家。因为需要储藏和保管征收的粮食,因而,也就需要在京城设置仓廪。道武帝设置仓廪,自然要仿效中原王朝的做法,将其称为太仓。因此,明元帝设置的太仓,只是沿袭了道武帝的做法。

北魏前期,在平城设置的太仓,一直是国家管辖的重要仓廪。例如文成帝时,李䜣“复为太仓尚书,摄南部事。”太和二年(478),严雅玉任“太仓令。”很明显,当时国家设置专门管理太仓的官员,正是要使储备的粮食能够得到妥善的保管。

太和十九年(495),孝文帝迁都洛阳后,随即又设置新的太仓。《洛阳伽蓝纪·城内》:“今太仓在东阳门内。”说明设于京城洛阳的太仓,依然是国家重要仓廪。北魏国家对洛阳太仓,依然设专官管理。《魏书·良吏·裴佗传》:宣武帝时,裴佗“转司徒参军、司空记室、扬州任城王澄开府仓曹参军。入为尚书仓部郎中,行河东郡事。”裴佗所任的仓部郎中即为管理国家仓廪的官员。正如《通典·职官四》称,仓部郎中“掌仓廪之事”。因为太仓为国家重要仓廪,当然要由仓部郎中管理。

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北魏国家继续设置太仓令。太仓令与管理太仓事务有关。《隋书·百官志中》载北齐官制:“司农寺,掌仓布薪菜,园池果实。统平准,太仓、钩盾、典农、导官、梁州水次仓、石济水次仓、籍田等署令、丞。”可见,北齐大司农的属官就有太仓令。北齐的官制,大体延续了孝文帝官制改革后的一些规定,因而,能够确定北魏太仓令应该为大司农属官,并掌管太仓的事务。

上述情况说明,设于洛阳的太仓要由两个职官系统的职官掌管。即尚书省诸曹下设的仓部郎中与大司农的属官太仓令。北魏国家采取这种做法,当然是要更有效地掌管太仓储备的粮食。

北魏国家还在地方设置通用仓廪储备粮食。在地方设置的这种仓廪,主要有州仓、军镇仓和郡仓。所谓州仓,就是设于州中的仓廪;而军镇仓,则设于军镇的仓廪。《魏书·文成帝纪》:“以州镇五蝗,民饥,使使者开仓以赈之。”可见州中所设仓廪,是由国家控制的。《魏书·官氏志》称:“旧制:缘边皆置镇都大将,统兵备御,与刺史同。城隍、仓库皆镇将主之。”也就是说,军镇仓廪与州仓廪的设置,是基本相同的。

可以说,北魏的州仓和军镇仓随着统治区的扩大,设置的数量不断地增多。在太武帝统一北方后,各州、军镇基本都设置了仓廪。例如太平真君元年(440)“是岁,州镇十五民饥,开仓赈恤。”和平五年(460)“二月,诏以州镇十四去岁虫、水,开仓赈恤。”天安元年(466)“是岁,州镇十一旱,民饥,开仓赈恤。”很显然,太武帝、文成帝、献文帝都将州仓、军镇仓作为国家的重要仓廪。

孝文帝改革后,依然设置州仓、军镇仓。《魏书·薛安都传》:“景明初,豫州大饥,真度表曰:‘去岁不收,饥馑十五;今又灾雪三尺,民人萎馁,无以济之。臣辄日别出州仓米五十斛为粥,救其甚者。’”说明北魏后期的州仓,还是国家重要仓廪。而军镇仓的设置,则在减少。因为北魏国家开始实行“改镇为州”的措施,因而,减少了军镇的设置。尽管如此,一些地方还有军镇仓的设置。《魏书·宣武帝纪》:“(延昌二年)以六镇大饥,开仓赈赡。”可见边地的军镇仓,依然有大量的粮食储备。

在北魏地方设置的仓廪中,还有郡仓。《魏书·道武帝纪》:皇始二年(397),道武帝“以军粮未断,乃诏征东大将军东平公元仪罢邺围,徙屯钜鹿,积租杨城。”《魏书·道武帝纪》:天兴四年(401),道武帝“闻姚兴将寇边,庚寅,大简舆徒,诏并州诸军积谷于平阳之乾壁。”道武帝在杨城、乾壁囤积粮食之处,应当都有仓廪的设置。因为这些仓廪分属钜鹿郡、平阳郡,说明北魏国家在郡中设置仓廪,很早就开始实行。《魏书·孝文帝纪上》:“(太和十一年)诏以肆州之雁门及代郡民饥,开仓赈恤。”《魏书·宣武帝纪》:“(延昌元年)州郡十一大水,诏开仓赈恤。”很显然,在孝文帝之后,北魏在地方设置的郡仓,已经很普遍。

北魏设置的州仓、军镇仓、郡仓要由州刺史、都大将、郡太守管理。可是,仓储粮食的支出,却由要国家直接支配。也就是说,只有地方刺史、都大将、郡太守上奏国家才能动用仓储粮食。例如豫州刺史薛真都就为救灾上表:“臣辄日别出州仓米五十斛为粥,救其甚者。”尽管地方州仓、军镇仓、郡仓由地方长官掌握,可是,还设置专门的僚佐官协助管理。

从管理州仓廪的僚佐官来看,为仓曹参军。仓曹参军,在孝文帝官制改革后,在各州设置已经比较普遍。在后《职员令》中,就有从一品将军开府仓曹参军、二品将军仓曹参军、从二品将军仓曹参军、从三品将军仓曹参军、四品将军仓曹参军、五品将军仓曹参军的品级规定。北魏州军府设置仓曹仓军,主要职掌应该与州的仓廪事务有关。《北齐书·祖珽传》:“时文宣为并州刺史,署珽开府仓曹参军。……珽性疏率,不能廉慎守道。仓曹虽云州局,乃受山东课输。……已文宣罢州,珽例应随府,规为仓局之间,致请于陈元康,元康为白,由是还任仓曹。珽又委体附参军事摄典签陆子先,并为画计,请粮之际,令子先宣教,出粟十车,为僚官捉送。”祖珽任仓曹参军已经在东魏之时,可是,东魏仓曹参军的设置,却是延续北魏后期的做法。可见,设置仓曹参军,正是要掌管一州的仓储事务。当然,军镇都大将与刺史一样,也要加授将军号。如元英“高祖时,为平北将军、武川镇都大将。”所以,依据都大将所领将军号品级设置仓曹参军,应该与州刺史相同。

北魏国家也使郡守属官掌管仓储粮食的具体事务。《通典·职官十三》:“两汉有仓曹史,主仓库。北齐以下并同功曹。”依据杜佑考证,东汉以仓曹史管理郡仓廪事务的做法,一直延续至北齐。可是,北魏后期,在各郡所设属官并无仓曹。因此,可以判断,当时郡仓曹的职权,似应在北齐之前已并入功曹史。

北魏国家仓廪储备粮食的支出,主要有四大项,即官员俸禄(实行俸禄制之后)用粮、赏赐用粮、军事用粮和赈灾用粮。孝文帝时,著作佐郎韩显宗上表称:“故仓库储贮,以俟水旱之灾,供军国之用”。可见,在国家仓廪储备粮食的四项主要支出中,显然以军粮和赈济粮最为重要。

从军粮的支出来看,必循要有皇帝的诏令,才能调拨仓廪储粮。如天安元年(466),文成帝下诏:“待后军到,量宜守防。其青、冀已遣军援,须待克定,更运军粮。”由此可见,北魏仓廪储粮作为军粮支出,无论京城太仓,还是地方的州仓、军镇仓、郡仓,都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严禁地方官员随意动用储备的粮食。

(二)专门仓廪的设置与军粮的储备。《魏书·刁雍传》:明元帝泰常九年(424),刁雍就建议“今求造城储谷,置兵备守。”又《魏书·太武帝纪下》:“(拓跋晃)朝于行宫,遂从北讨。至于受降城,不见蠕蠕,因积粮城内,留守而还。”说明北魏国家为储备军粮在各地方有专门仓廪的设置。然而,由于储备军粮的用途的不同,所以,这种仓廪可以分为固定设置与临时设置两类。

从固定储备军粮仓廪的设置看,实际与军队的驻戍有关。《魏书·高闾传》载高闾上表:“(太和年间)发六部兵六万人,各备戎作之具,敕台北诸屯仓库,随近作米,俱送北镇。”《魏书·源贺传》载源贺上表:“又于白道南三处立仓,运近州镇租粟以充之,足食足兵,以备不虞,于宜为便。不可岁常举众,连动京师,令朝廷恒有北顾之虑也。”很显然,这种仓廪是专门为驻戍军队提供军粮,因而大多数都设在军队驻屯之地。由于北魏国家为了防备柔然,长期在北边六镇屯驻了大量的军队,所以,这种固定仓廪以设于六镇的数量最多。

对征伐的军队而言,因为作战地点的不固定,所以,也就使军粮的供给需要适应军队运动作战的需要。《魏书·卢玄传》:“(孝文帝)诏渊进取南阳。渊以兵少粮乏,表求先攻赭阳,以近叶仓故也。高祖许焉,乃进攻赭阳。”这一记载中提到的叶仓,就是将国家固定设置的粮仓,临时改为专供军粮的仓廪,以便适应军事作战的需要。可是,为保障北魏军队作战的粮食供给,所以,大部分仓廪的设置,要与军队的行动路线取得一致。《魏书·张普惠传》:“(张)普惠至南秦,停岐、泾、华、雍、豳、东秦六州兵武,召秦州兵武四千人,分配四统;令送租兵连营接栅,相继而进,运租车驴,随机输转。”这一记载提到的“租兵”是运送作战军队所需粮食的人力;而“运租车驴”,则是运送军粮的畜力和车辆。可见,由于军队要长途行军,军粮的转运也要跟随军队的移动,因而,转运的军粮,则要在适宜提供粮食之处设置临时仓廪。这些临时设置的仓廪,在战争结束后,也就要随之撤销。因此,可以说北魏国家设置固定、临时的专门仓廪,是为了供给驻屯军和征讨军所需要的粮食。可是,由于这些仓廪储备的粮食,大多数都来自京城太仓和地方州、军镇、郡仓,因而,也就起到将通用仓廪的储备粮食转变为供应军队所需粮食的重要作用。

总之,因为北魏军粮主要来源于田租的征收,所以,军粮是与官员俸禄、赏赐、赈济用粮一并都由通用的仓廪储备的。这些仓廪在京城,有太仓;在地方,则有州仓、军镇仓和郡仓。北魏国家还设置了专门的官员管理这些仓廪,并规定了使用储备粮食严格的制度。而且,为了适应屯戍与征讨作战的需要,还设置了专门储备军粮的仓廪。这些仓廪的设置,直接保证了对军队所需军粮的供应。

三、军粮的转运

北魏国家供应军队所需粮食,需要通过转运来实现。可以说,北魏国家在军粮转运上,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从而使军队能够源源不断地获得粮食的供给。

(一)以陆路、水路进行军粮转运。从陆路运输看,应该说这是军粮转运的主要路线,因而,畜力与车辆成为主要的依靠。《魏书·古弼传》:“发车牛五百乘以运之”,又称:“马运之速”。《魏书·张普惠传》:“运租车驴,随机输转”。由此可以看出,北魏用于陆路运输的畜力,多为马、牛、驴。当然,用这些畜力转运军粮的方式可以为驮运;但更多采用方式的是,以牲畜牵引车辆。《魏书》有“车马”、“车牛”、“车驴”的记载,都反映了这种车运的情况。

北魏国家还有一些军粮要通过水路转运。《魏书·刁雍传》载太平真君七年(446)诏:“知欲造船运谷,一冬即成,大省民力,既不费牛,又不废田,甚善。非但一运,自可永以为式。今别下统万镇出兵以供运谷,卿镇可出百兵为船工,岂可专废千人?”《魏书·食货志》:“有司又请于水运之次,随便置仓,乃于小平、石门、白马津、漳涯、黑水、济州、陈郡、大梁凡八所,各立邸阁,每军国有须,应机漕引。自此费役微省。”这说明,以水路转运军粮,应该占有很重要地位。由于漕运军粮要比陆路运输节省人力和畜力,所以,北魏国家积极推广这种转运。例如泰常七年(422),明元帝诏告“知欲造船运谷,一冬即成,大省民力,既不费牛,又不废田,甚善。非但一运,自可永以为式。”北魏国家为漕运粮食还规定了监管规定。《魏书·食货志》“尚书度支郎中朱元旭计称:……粟帛上船之日,随运至京,将共监慎,如有耗损,其陪征。河中缺失,专归运司。输京之时,听其即纳,不得杂合,违失常体。必使量上数下,谨其受入,自余一如其列。”虽然这是运输粮食至国家仓廪的规定,但可以断定,这种规定也同样要用于军粮的转运。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转运的人力来源。北魏国家在征召军粮转运的人力上,依据对国内居民控制情况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做法。从道武帝、明元帝的做法来看,是将后勤保障与军事活动结合在一起的,因而,军粮转运也就不能脱离这一时期的兵役制度。实际上,道武帝、明元帝时,北魏军队还保留了部落兵的特点。也就是说,军队士兵大部分为拓跋鲜卑族人以及归顺的周边少数民族人。这些能够充兵者实际是具有特权的兵户。然而,在军队中,拓跋鲜卑人却与归顺的少数民族人承担的军事事务有一些差异。张维训考证,北魏初期服徭役者的身份是军事统制下的特殊户口,它来源于被征服的诸族俘虏和居民,其中相当部分是部落组织瓦解或被打散后杂居的各少数族人口,他们曾是北魏前期随军服役的基本人口。正因如此,在拓跋珪称帝前,就一直采取吸纳归附的少数民族部落、并将他们安置在国家边地的措施。例如登国元年(386)“窟咄奔卫辰,卫辰杀之。帝(拓跋珪)悉收其众。”登国二年(387),拓跋珪“亲征刘显于马邑南,追至弥泽,大破之。显南奔慕容永,尽收其部落。”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自愿归属的少数民族部落。如登国五年(390)“纥奚部大人库寒举部内属。”“纥突邻大人屈地鞬举部内属。”在拓跋珪称帝后,继续安置众多的归顺少数民族部落。例如天兴元年(398)“鄜城屠各董羌、杏城卢水郝奴、河东蜀薛榆、氐帅苻兴,各率其种内附。”天兴二年(399),“库狄勤支子沓亦干率其部落内附。”“西河胡帅护诺于、丁零帅翟同、蜀帅韩砻,并相率内附。”至明元帝时,依然沿袭道武帝的做法。如泰常二年(417),“氐豪徐马矣奴、齐元子等,拥部落三万于雍,遣使内附。”泰常五年(420),“杏城羌酋狄温子率三千余家内附。”直至泰常八年(423),“河东蜀薛定、薛辅率五千余家内属。”由于道武帝、明元帝采取这种措施,这对充实北魏的国力有重大的影响。最重要的是,北魏国家能够以此取得众多的兵员补充和为军队服役的人员。由此来看,由于北魏国家使归属的少数民族部落民参与军事行动,并将他们编入军事统制下的特殊户口,所以,也就可以保证军粮转运具有比较稳定的人力来源。而道武帝、明元帝对汉族编户民采取的做法,就与归顺的少数民族部落民不同。也就是说,尽管北魏国家可以使汉族编户民服徭役,如泰常六年(421)“发京师六千人筑苑,起自旧苑,东包白登,周回三十余里”,可是,汉族编户民所服徭役,实际与军事行动无关。正是因为实行这种限制的做法,就使这一时期的军粮转运被视为是军事行动的一部分,因而,也就只能由归顺的少数民族部落民承担。

至太武帝时,为扩大对北方地域的控制,不断向周边用兵,“扫统万,平秦陇,翦辽海,荡河源;南夷荷提,北蠕削迹”,进而使“廓定四表,混一戎华”的局面得以实现。由于这种局面的出现,使军粮转运的路程就更为漫长,运输劳作也更加繁重,因而,只依靠归顺的少数民族部落民,已经很难保证军队作战的后勤补给。《魏书·太武帝纪上》:“(延和元年)秋七月己未,车驾至濡水。庚申,遣安东将军、宜城公奚斤发幽州民及密云丁零万余人运攻具,出南道,俱会和龙。”这里提到的“幽州民”,应该为汉族编户民;而“丁零”则为神麚二年(429)归顺的居于安州密云郡的少数民族部族。可见,太武帝开始采取使汉族编户民与归顺的少数民族部落民相结合的做法来保障作战军队的后勤供给。因为太武帝采取这一做法之后,促使了北魏军粮转运的人力来源出现变化。《魏书·文成帝纪》和平四年(459)诏:“朕宪章旧典,分职设官,欲令敷扬治化,缉熙庶绩。然在职之人,皆蒙显擢,委以事任,当厉己竭诚,务省徭役,使兵民优逸,家给人赡。今内外诸司、州镇守宰,侵使兵民,劳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论同枉法。”《魏书·孝文帝纪上》载承明六年(481)诏:“萧道成逆乱江淮,戎旗频举,七州之民既有征运之劳,深乖轻徭之义,朕甚愍之。其复常调三年。”《魏书·孝文帝纪上》载承明七年(482)诏:“青、齐、光、东徐四州之民,户运仓粟二十石,送瑕丘、琅琊,复租算一年。”这些诏令说明,征发编户民服徭役,已经成为国家保证军粮转运所需人力来源的重要措施。

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北魏孝文帝实行三长制后,对编户民从事转运军粮的规定更明确。《魏书·李彪传》载李彪上奏:“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蠲其正课并征戍杂役。”这里提到的“杂役”,就是不同于征戍的徭役。而编户民所服的徭役的很大一部分,正是对军粮的转运。《魏书·食货志》称:“(延昌三年)自徐扬内附之后,仍世经略江淮,于是转运中州,以实边镇,百姓疲于道路。”《魏书·孝明帝纪》载孝昌三年(527)诏曰:“关陇遭罹寇难,燕赵贼逆凭陵,苍生波流,耕农靡业,加诸转运,劳役已甚,州仓储实,无宜悬匮,自非开输赏之格,何以息漕运之烦。”都透露了这种情况。而且,由于三长制的实行,北魏国家将宗主督护制下的大户户籍转变为由三长控制的小户户籍,因而,“户口之数,比夫晋之太康,倍而已矣”。也就是说,能够服徭役的编户民的人数倍增。而且,北魏国家对不服徭役的人口采取严格限制的措施,明确规定,只有道武帝“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已上,赋役无所与。”还有各地三长“所复复征戍,余若民”。“民年八十以上,听一子不从役”。由于这种规定的实行,就使能够免除徭役负担的人口很少,因而,绝大多数编户民都必须服徭役。正因如此,也就使军粮转运有了更充足的人力来源。

尚不限于此,从孝文帝时,开始使一些服兵役的士兵也要转运军粮。《魏书·孝文帝纪下》:“(太和十八年)曲赦徐、豫二州,其运漕之士,复租赋三年。”这里提到的“运漕之士”,实际就是负责转运军粮的士兵。但是,这些士兵不是世兵。因为这些转运粮食的士兵与免收三年租赋并提,说明他们都是从徐、豫二州编户民中征发来的,所以与世兵不同。实际上,在孝文帝实行均田制后,一些受田农民要承担“征戍”的义务,也就是服役充兵,被称为“番戍之兵”。他们服兵役有明确的期限。《魏书·卢玄传》:“(卢)昶宽和矜恕,善于绥抚。其在徐州,戍兵疾,亲自检恤。至番兵年满不归,容充后役,终昶一政,然后始还。人庶称之。”说明这些“番戍之兵”服役以一年为限,并且,他们服兵役与服徭役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由于北魏国家开始征发一些编户民为兵,所以,也就使这些士兵可以在军队中承担一些力役。《魏书·张普惠传》:正光年间,孝明帝“诏普惠以本官为持节、西道行台。给秦、岐、泾、华、雍、豳、东秦七州兵武三万人,任其召发,送南秦、东益二州兵租,分付诸戍。”很显然,以“番戍之兵”转运军粮,就是重要的力役。由此可见,在北魏国家实行均田制后,在受田农民中,开始显现兵徭合一的趋势,因而,这些征发的“番戍之兵”,也就能够参与运输军粮的后勤补给事务。也就是说,北魏征发的“番戍之兵”也是军粮转运不能忽视的人力来源。

由水路漕运军粮的人力为船工。《魏书·刁雍传》:“今别下统万镇出兵以供运谷,卿镇可出百兵为船工,岂可专废千人?虽遣船匠,犹须卿指授,未可专任也。诸有益国利民如此者,续复以闻。”可见国家可以使一些士兵担任漕运的船工。但大多数船工则是服役的编户民。《魏书·孝文帝纪下》:“(太和二十一年)诏雍州士人:百年以上假华郡太守,九十以上假荒郡,八十以上假华县令,七十以上假荒县;庶老以年各减一等,七十以上赐爵三级;其营船之夫,赐爵一级。”孝文帝这次赐官与赐爵,实际是以编户民为对象的。只是由于社会地位与年龄的不同所赐官职与爵位的级别不同。由此可以看出,“营船之夫”,也就是船工,是在赐爵的范围内的,因而,他们应当为国家的编户民。既然孝文帝可以为这些船工赐爵,说明他们的地位要高于一般的编户民。其实,这些船工,只是因为有驾船技能,而受到赐爵的优待。实际上,这些被征发漕运军粮的船工,与为陆路转运而服徭役的编户民,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三)保证军粮转运有充足的畜力、车辆与舟船。北魏国家为了转运军粮,在畜力的来源上,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由官府掌握对马、牛、驴等牲畜的经营和管理;二是由国家向民间征集马、牛、驴等牲畜。

从国家经营畜力的情况来看,应该说占有重要地位。《魏书·常景传》:“(太和)十一年,大旱,京都民饥。加以牛疫,公私阙乏。”既然这里提到“公私阙乏”,可见在牛疫之前,国家掌握相当数量的官牛。《魏书·孝庄帝纪》:“若武艺超伦者,虽无私马,亦依前条。”说明北魏国家将马匹也区分为公、私占有。《魏书·侯莫陈悦传》:“(李)景和乃勒其所部使上驴驼。”很显然,李景和贡献的驴、骆驼,应该归于官府占有。上述情况透露出,北魏国家能够掌握相当数量的马、牛、驴等牲畜。

从向民间征集畜力的情况来看,则是北魏建国前期采取的做法。《魏书·明元帝纪》:“(永兴五年)诏诸州六十户出戎马一匹。……(泰常六年)二月,调民二十户输戎马一匹,大牛一头。”很明显,明元帝是按编户民的比例征集马、牛的。太武帝继续实行这种做法。例如始光二年(424)太武帝“诏天下十家发大牛一头,运粟塞上。”又如公孙轨“出为虎牢镇将。……世祖将北征,发民驴以运粮,使轨部诣雍州。”然而,明元帝、太武帝采取的这种做法,并没有持续下去。自文成帝以后,在《魏书》中,已经不见有向编户民征集马、牛、驴的记载。这说明,北魏国家向民间征集用于转运畜力的措施,开始出现变化。实际上,在太武帝统治后期,已经限制这种征集的举动。《魏书·太武帝纪下》载太平真君四年(443)诏:“牧守之徒,各励精为治,劝课农桑,不听妄有征发。”说明太武帝对征发的限制,实际包括向编户民调集马、牛、驴等畜力。而文成帝延续这种做法,取消向编户民征集畜力。

北魏国家放弃这种做法,当然是要减轻编户民承受的负担。但与转运联系更密切的是,因为在献文帝时,国家制定了“三等九品之制”。《魏书·食货志》:“帝(献文帝)深以为念,逐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这就是说,献文帝制定的这一规定,正是要依据编户民的贫、富程度而将户籍划分为九等,并依据户籍的等次来决定租税上交仓廪的距离,因而,也就使运输租粮到远近不同的仓廪有了可遵循的依据。但是,要保证这一规定的实现,就要使不同等次的编户民都要有足够的畜力和车辆。正因如此,北魏国家要依据“三等九品之制”实现租赋的运输,也就不能不放弃向编户民征集马、牛、驴等牲畜的做法。

实际上,北魏国家取消向编户民征集畜力的措施,一直持续至北魏后期。《魏书·孝庄帝纪》:“(建义元年)诏诸有私马仗从戎者,职人优两大阶,亦授实官;白民出身,外优两阶,亦授实官。若武艺超伦者,虽无私马,亦依前条;虽不超伦,但射槊翘关一艺而胆略有施者,依第出身外,特优一大阶,授实官;若无姓第者,从八品出身,阶依前加,特授实官。……(建义二年)诏私马仗从戎优阶授官。壬戌,又诏募士一依征葛荣。甲子,又诏职人及民出马优阶各有差。”由此可以看出,北魏后期,国家用于军事行动的马匹是缺乏的。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北魏国家也不能随意向民间征集马匹,只能通过加授实官阶级的优待,或向从军者自携私马实行特别的鼓励的做法,促使民间将私马转为国家的官马。这说明,在文成帝放弃征用编户民牲畜的做法后,国家是严格禁止无条件从民间征用畜力的。这正表明,北魏用于军粮转运的畜力,主要都是由国家提供的。

至于北魏国家用于军粮转运的车辆,应该为官府制造。可以说,北魏国家控制了众多的手工作场。其中一些手工作场就专门制造车辆。《魏书·礼志四》:“至高祖太和中,诏仪曹令李韶监造车辂。”可见,在这些手工作场中,有官员监管,并且,也能制造出适合需要的车辆。而与军粮转运的车辆来源相同,用于漕运军粮的舟船,也是由国家控制的造船手工作场制造的。《魏书·太武帝纪上》载神麚三年(430),太武帝“乃诏冀、定、相三州造船三千艘。”《魏书·刁雍传》载刁雍上表称:“今求于牵屯山河水之次,造船二百艘,二船为一舫,一船胜谷二千斛,一舫十人,计须千人。”这些记载说明,北魏国家控制的造船手工作场分布在各地,而且,还具有较大的制造规模。正因为北魏拥有比较发展的官营手工作场,才能够为陆路、水路转运军粮提供足够的车辆和舟船。

综上所述,军粮转运是实现供给军队所需粮食的重要环节。应该说,北魏国家并用陆路、水路运输军粮,而且,确定了保证运输军粮的人力、畜力以及车辆、舟船来源的规定。从北魏转运军粮的人力来看,在建立政权初年,主要使用归附的少数民族部落民;而在太武帝以后,则以服徭役的国家编户民为主。北魏国家转运军粮所用的畜力,也就马、牛、驴等牲畜,主要为国家提供的。而军粮转运需要的车辆、舟船,则为官营手工作场制造的。由于北魏国家可以控制军粮转运的人力、畜力以及所用的车辆、舟船,因而,也就使军粮的运输得到可靠的保证。

 

北魏国家在军粮征集、军粮储藏和管理以及军粮转运上,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由于这些措施的实行,使北魏军队镇戍地方和参加征讨作战,都可以得到比较充足的粮食供应,因而,也就成为保证战争胜利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然而,由于北魏军粮供给措施的实行,主要是以田租的征收、国家仓储粮食的管理和军粮的转运为保证的,所以,也就必须要对下层农民进行盘剥。可以说,北魏国家在保障军粮供应上,给一般编户民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魏书·太武帝纪上》:“故频年屡征,有事西北,运输之役,百姓勤劳,废失农业,遭离水旱,致使生民贫富不均,未得家给人足,或有寒穷不能自赡者。”《魏书·崔光传》:“东州转输,往多无还;百姓困穷,绞缢以殒。”《魏书·食货志》:“自徐扬内附之后,仍世经略江淮,于是转运中州,以实边镇,百姓疲于道路。”都反映了这种情况。应该说,北魏的这种保障措施,为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其消极的影响,显然是不能忽视的。所以,也就要对军粮供给措施促成的这种结果,必须有充分的估计。

责任编辑:刘  

(原载于《地域文化研究》2023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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