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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监事会及《章程》修改建议的意见征询函

2/2/2015 6:22:22 PM | 4211648次阅读 | 来源:中华薛氏网


各位会员:
   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自2013年10月于人民大会堂宾馆成立以来,围绕“爱我中华兴我薛家”办会宗旨和“八大工程”建设,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同时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亟需解决。为了依法从严治会,促进下步联谊会健康规范发展,现特向广大会员征询增设监事会及其职责条款宝贵建议并对《章程》修改提出意见;对下一步联谊会如何更好发展提出建言等。
   联谊会发展离不开您的大力支持,您的建议将为我们的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与指导。让我们共同努力,开启中华薛氏发展新篇章!


   

服务联络: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秘书处            

本会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100号中央党校正门崇学山庄9号楼219

对公账号: 1106  3401 0400  02341

户    名: 薛氏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科丰桥支行

个人账号: 601 004 235 2008 27408

户    名: 薛何鱼

开户银行: 中国邮储银行北京海淀区支行

邮    编: 100091

网    址: www.chinaxue.org

电    话: 01062806484

值班手机: 13911705918


   爱我中华 兴我薛家     欢迎赐正 感恩批评      



                         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秘书处

                              2015年2月2日发


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注册名称: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简称:薛宗会。英文名称:China Surname Xue Zong Qin Association,简称CXA。

第二条  本会主管单位:国际东学研究会;简称:东学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Masterism Seminar Limited;简称:IMS。

第三条 本会的定位是:由重族情、亲情、乡情,热心薛氏宗亲联谊的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世界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氏族文化研究,宗亲联谊活动,家国历史教育,中华文明传承。  

第五条 本会于2013年6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注册成功,办事机构设在北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广泛联系和团结薛氏宗亲人员,推动世界各地薛氏宗亲的交流与往来,把共建中华薛氏复兴伟业的“兴薛梦”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相结合,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贡献。

(二)促进国内各地、世界各国薛氏宗亲民间经贸、文化、教育、艺术、旅游等方面的合作交往,增进情谊,资源共享,展示“天下薛氏一家亲”的良好形象。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2013年“7.14发起人会议”通过的8项决议:启动中华薛氏通谱编纂;推广《黄帝世家薛氏家族志》;创办中华薛氏网站;编发中华薛氏会刊;筹建中华薛氏基金、中华薛氏企业商会中华薛氏文博会馆;修建中华薛氏祖祠。弘扬家史,笃学明志,尊崇先祖,教育后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设一般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三级。一般会员入会须由理事推荐, 理事会员入会须由常务理事会员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姓薛;

(二)  拥护本会章程;

  (三) 关心和致力于薛氏宗亲联谊事业;

  (四)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徽、会服、会碟及会员手册;

(四)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以上职务者另由本会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为其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反映本地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 按年缴纳会费:会员一百元;理事一千元;常务理事及副秘书长以上原则上不低于一万元;顾问及名誉职务多少不限。缴费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新年1月31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徽、会碟、会服、会员手册和聘任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在规定期限内不交会费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中华薛氏网上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顾问、顾问若干人;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副理事长若干人;驻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最多连任两届,届中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或以通讯方式征求常务理事意见,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它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规划;

  (三)决定召开理事会员大会;

  (四)聘请顾问、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须变更的理事人选;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必要时可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五)理事长委托驻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行使理事长有关职权。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长及常务理事会汇告工作情况;

  (三)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六)秘书长可委托副秘书长行使秘书长的有关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各界宗亲人士、企事业团体的捐赠;

(三)薛氏企业商会、文化博览会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财务监管小组及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驻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理事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理事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4日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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