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监事会制度,促进本会发展,根据国家民间法人社团对监事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会员监督本会理事会章程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和各专门委员会八大工程项目落实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由数人组成,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监事各一人,监事若干。监事会成员按《章程》经本会注册法人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选任连任。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以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会的项目执行情况,负责本会的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的履职情况,有问责权、停职检查权;
4、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5、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召开,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监事长或法人代表召集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计入会议记录并署名。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九条 本制度自监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