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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薛氏商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发起人会议预审稿

6/30/2014 3:46:07 PM | 4297626次阅读 | 来源:中华薛氏网

   2014年6月22日,中华薛氏商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发起人会议预审稿经与会25名族企族杰代表讨论修改,再次挂网公开征求意见,以便提交筹委会会议审议。

中华薛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注册名称:中华薛氏商务总会,简称:中华薛商;

英文名称:ChinaSurname Xue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CSXCC

第二条 本商会由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牵头组织在京薛氏家族企业,联合海内外薛氏宗亲发起成立,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以商养会,以会促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国内外薛氏企业,以会员为本,服务为根,交流合作为方向;建立政企之间、银企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搭建资源共享、人才共享、信息共享的平台,每月盈利按比例上缴联谊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加强合作发展,弘扬薛氏精神,打造薛氏品牌,实现多方共赢。引导薛氏企业增强团队意识,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2014年3月4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政府申请注册成功,办公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及主要任务

(一)    宣传、传达国家政策及上级主管单位指示精神;

(二)    投融资论坛,交流联谊,招商引资,会议展览,信息咨询,营销策划;

(三)    国内外考察,文化教育,专业培训,协调服务,承办委托,编发会刊;

(四)    维护会员权益,发掘共赢商机;

(五)    筹建薛氏基金,申办薛商银行;

(六)    修建薛氏祖祠,打造薛博会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会员分理事会员、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和会长。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薛氏企事业单位和海外薛氏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

(四)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入会所需材料;

(三)    经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上述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由主管单位中华薛氏宗亲联谊会面向全球薛氏民主推荐提名,个人公开竞聘,最后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两届期满,可根据任期内实绩给予终身荣誉会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审定秘书处提名的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四)    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作为商会创会发起人及注册法人,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组织、协调副会长、各分支机构、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受会长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年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市商会中上水平,自商会发起筹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时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主管单位批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华薛氏商会发起人会议预审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商会筹委会秘书处。

                                                           2014年6月22

中华薛氏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华薛氏商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商会的凝聚力,促进商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华薛氏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薛氏商会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根据《中华薛氏商会章程》规定: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薛氏企事业单位和海外薛氏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

(四)    各会员有权利有义务每年至少推荐1家薛氏企业加入商会。

第四条 提交材料

(一)    《中华薛氏商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    企业简介以及企业对社会所做贡献;

(五)    清晰的企业LOGO

(六)    企业法人代表简介;

(七)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

(八)    个人标准证件免冠照两张、办公形象照一张、企业风采照至少三张;

(九)    其他可展现企业形象和个人形象的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除书面版本,均需要电子版本,请认真填写后一并发送至商会邮箱:2392839483@QQ.com

第五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入会申请材料审核与资格审定,报会长签署意见,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中华薛氏商会向本会会员颁发证、牌。

第七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中华薛氏商会会员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在本会刊物及网站上予以公告,本会将收回其证牌。

第九条 中华薛氏商会会员有违反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15日内,将收回其牌证。

第十条 会员自行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优先为会员提供金融保险、资金信贷优惠服务,赠订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维权、政策咨询。

第十三条 搭建会员联谊平台,定期举办会员联谊、论坛、培训活动,增进交流、扩大社交。

第十四条 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商业展览会以及研讨交流会,从中加强和提升会员的能力、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接受会员委托,为会员提供服务。会员组织大型联谊、商务、政务活动等,商会负责会员委托办理的活动,承办贵宾邀请、会员邀请等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 中华薛氏商会根据会员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授予会员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对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推荐其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定期召开会议,走访会员单位,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章 会费收取

第十八条 中华薛氏商会会费缴纳标准:

(一)理事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千元;

(二)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三)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四)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五)执行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万元;

(六)监事长:每年缴纳会费80万元;

(七)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万元。

第十九条  会费按要求在指定时间缴存到本会实体薛氏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对公帐户。

第二十条 会费收取后由本会出具加盖本会公章的行政部门统一收据。

第二十一条 每年 月初秘书处下发《会费请缴通知书》,如在规定日期前仍未缴纳会费的会员,本会将及时发布网上公告并取消其对应职务待遇和服务,直至按退会处理。

第六章 捐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赞助。对捐助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荣誉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薛氏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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